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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职业教育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142

濉溪县职业教育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职资20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2018]16号)及《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和淮北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教〔2019〕98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认定对象及职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原因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学籍办、办公室资助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领导、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提出认定工作初步意见,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依据

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认定程序

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9月30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宣传,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相关责任

十一学校政教处、教务处、资助办公室、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学校政教处、教务处、资助办公室、办公室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学校要确保以上特殊群体学生,优先资助,应助尽助。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条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淮北市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办及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1日

                               濉溪县职业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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