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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2017年11月3日)

发布时间:2018-06-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2017年11月3日)



发布人: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   解 平

(2017年11月3日)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也借此机会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全省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日前,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相关情况向新闻界的朋友们作一通报。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集中体现了对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将为我省民办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健康发展做好制度保障;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破解发展难题、优化制度环境、全面提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起草《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

我省《实施意见》立足全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导向,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既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又力求结合安徽实际。《实施意见》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做好政策衔接,推动政策落地;另一方面,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将政策措施细化、实化、具体化,体现在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活动的保障、明确民办高校分类登记时限、加大对企业捐赠非营利性教育的税收优惠、确定民办学校产权流转程序、细化监管举措等方面。

二是既坚持积极鼓励扶持,又注重加强监督管理。在贯彻中央精神的前提下,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加大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同时,进一步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共抓共管协调机制,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民办学校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制度,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是既落实分类管理,又坚持公益导向。落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牢牢把握无论公办还是民办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来办、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要坚持公益属性、无论体制内还是体制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都不例外的原则,引导民办学校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四是既加强省级顶层设计,又赋予地方政府和学校自主权。《实施意见》既承接中央精神,又要站在全省的角度传递政策意图,把握好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治理权限和责任边界,充分赋予市、县(区)政府依法治教自主权和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重点对省级政府直接管理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政策进行细化实化;对市、县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以下学校的支持上赋予应有的治理空间,鼓励大胆改革,创新思路举措,因地制宜做好本地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共分七大板块二十九条,概括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坚持应建必建,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全覆盖。按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并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活动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时间保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保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着力从目标、问题和创新三个方面,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格局。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明确两类民办学校的登记机构和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继续办学的程序。建立差别化的分类登记过渡期限,要求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产权流转要纳入所在地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

三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落实同等资助政策,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要求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于重新分类登记前完成过户。重点在招生,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方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定位,鼓励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积极创建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民办高职院校积极创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人才。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着力培养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牵头”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推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工作安排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共同肩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我省《实施意见》的政策内涵,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是继续制定配套政策。推动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各市、县(区)按照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分类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是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省政府的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推进改革的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各市、县(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最后,衷心感谢并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界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加大对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引导,为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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