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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9年度淮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各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秘〔2016〕45号)及《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淮人社秘〔2019〕24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且与学校已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

(二)不能参与职称评审的情形

1.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不服从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因病、因事及擅自脱岗累计离开本校工作岗位半年以上,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不得申报;

3.不安心乐教、搞有偿家教或诱导学生参与有偿家教、私自外出带课、办班,参与编写、销售、组织学生集体订购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学用书以外的其他各类复习资料、试题或体罚学生造成影响的,不得申报;

4.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5.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6.其他按市(县、区)以上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二、申报条件和评审基本原则

(一)申报条件

1.评审标准条件和要求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9〕46号)文件执行。

2.严格执行岗位设置和管理的相关规定。2019年淮北市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必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各县区、各学校要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文件中有关结构比例要求执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各单位在遴选推荐申报人时,要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体现业内认可和岗位需求,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争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要求,客观、公正地衡量申报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保质保量完成评审工作任务。

 

三、申报基本要求

(一)推荐申报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职数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1.申报渠道。

①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渠道。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教师,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须通过所在学校申报参评职称。凡通过本人所在学校之外渠道申报参评的,一律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教师,由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申报。申报参评时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

②民间办学机构职称申报渠道。对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申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报送。

2.组织初审。

①学校要成立5-7人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实填写《材料鉴定表》(附件2、3),确保职评材料真实、齐全且手续完备;同时指定职评小组中的1名成员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不符合资格条件和程序的人员一律不得上报。

②县区教育局、企事业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初审委员会,对学校统一上报的《材料鉴定表》(附件2、3)和各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复核和初评,在《材料鉴定表》和各类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不符合资格条件和程序的人员一律不得上报。

3.公开申报。

申报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各学校要主动公开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公开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公开学校推荐结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每一名申报人的《材料鉴定表》应与学校推荐结果等材料一并在学校公告栏公示。公示结果(含附件5《单位公示证明》)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各学校法人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公示意见栏中签署“经公示(公示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材料真实,符合      职务任职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意见后,方可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人上报。

县区教育局要将本县区推荐参评人员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形成专门材料上报市教育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完善考评课制度

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须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教学。高级教师考评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一级教师考评工作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评课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30%,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得申报。

 

四、相关政策说明

(一)城镇教师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参评一级、高级职称,须分别具有一年和两年以上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精神,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统筹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8〕28号)精神,对现有乡镇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累计工作满3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在乡村连续任教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三)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少先队安徽省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69号)精神,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工作的兼职教师,可申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其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以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学为主兼做少先队活动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应按所从事的主要任教学科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主教学科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范围。

(四)严格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2019年申报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近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继续教育证书,未完成近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数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2016年之前每年不少于72学时,自2016年以后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学时认定的基本程序为:每年度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和县、区及企业教育主管部门填写并审验,集中培训学时由培训院校填写,参加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国培计划”培训所获得的学时(学分),凭合格(结业)证书计入学时;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完成后,以县、区,企业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市直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到市人社局专技科统一进行学时认定。

(五)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等级不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乡村教师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六)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符合认定初级职称人员,按原有办法直接认定。2019年之后入职的硕士研究生,在入职当年认定为初级,3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中级。

(七)有关年限计算。除继续教育学时按学年度计算外,其他学历、资历、业绩等均按周年计算,本年度职称评审终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计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八)原上级文件中关于“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人员,包括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少先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人员。

(九)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十)援疆、援藏教师职评相关政策按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执行。

 

五、材料报送相关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岗位设置情况佐证材料。市直学校报送《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1);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岗位核定情况、空岗情况及评审名额核算统计情况有关佐证材料,加盖人社、教育部门公章。

2.经审核后的申报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鉴定表》(附件2、3)。

3.《  年度  系列  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4)。高级、一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纸质版、电子版同步报送,表格报送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严格校对。

4.单位公示证明(附件5),并附公告栏公示照片、网站公示链接或图片。

5.人事代理的人员需提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6),A4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7);

3.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批文、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8)(申报人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4.近1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和申报需要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情况说明,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近一个基本任职年限每学年度《教师专业发展考评报告册》;

6.上一个学年度的原始教案(2018-2019学年度),如提供的是电子版教案,须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7.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教科研成果等,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教研、电教活动获奖的除荣誉证书外应同时提供教育部门开展活动的正式文件通知;

9.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的证明材料(写明担任职务名称和时间,是否胜任班主任等工作及主要成绩);

10.城镇学校教师申报一级、高级职称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证明材料。

①在相应教育主管部门明确的乡村和薄弱学校有过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填写《城镇教师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认定表》(附件9),并提供人事档案中记录有关工作经历的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②教育主管部门选派赴乡村和薄弱学校支教的教师,提供正式支教文件、受援学校的鉴定材料、任职任课表等;

③适用乡村教师满25年、满30年等优惠政策的参评人员,须提供所在学校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1.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安排

濉溪县、三区教育局,企事业教育主管部门务必于11月12日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报送工作。

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年度  系列  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4)纸质版、电子版须同时上报,邮箱:1281135823@qq.com,联系电话:0561-3881256。

一级教师和市直学校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含直接认定初级、中级职称人员材料(附件10《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自行下载),于11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师资科,纸质版、电子版须同时上报,邮箱:hbjyszk@163.com,联系电话:0561-3880396。

县区教育局,企事业教育主管部门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二级、三级职称的评审或认定工作。

 

六、纪律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教案,未在教学一线岗位,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并视情节追究申报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各单位要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核力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包庇袒护或把关不严上报虚假材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未尽事项,按照《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2016〕45 号)精神执行。

附件(自行下载):

附件1: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doc

附件2:淮北市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doc

附件3:淮北市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doc

附件4:      年度    系列    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5:单位公示证明.doc

附件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doc

附件7: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8: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9:城镇教师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认定表.docx

附件10: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doc

附件1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doc

 

淮北市教育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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