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濉溪职业技术学校欢迎您!
通知公告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示范建设评估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皖教秘职成〔2020〕14号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皖教职成〔2018〕10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要求,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中专学校都能够达到B类学校的办学水平,部分学校达到A类学校的办学水平。为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全面提升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现就各地编制中等职业学校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各市(含广德市、宿松县,下同)辖区内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保留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省属中专学校按照属地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报送。

二、编制方法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内中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按照“2022年中职学校全部如期达到B类学校的办学水平,并有学校达到A类学校的办学水平”的目标要求,对照《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指南》(皖教秘〔2019〕41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统筹编制辖区内规划保留学校分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并明确评估学校、评估类别和评估时间。原则上,2020年评估的学校不少于辖区内中职学校总数的四分之一,2021年不少于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二,2022年须全部完成。

2020年底前,所有国家改革示范校、国家级重点校以及省级示范校、中职质量提升工程省级示范特色学校项目建设学校都要达到B类学校的办学水平,未通过B类学校认定的不再享受原示范校的有关政策支持。

三、有关要求

1.为确保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科学高效,省教育厅成立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专家指导组,负责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组名单附后(见附件1)。各地在推进辖区内中职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建设、开展自评、组织申报、市级审核等工作中,可向省评估工作专家指导组进行业务咨询或邀请业务指导。

2.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影响深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对照《指标体系》《工作指南》等,组织专家对区域内中职学校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进行科学规划和论证,确保计划安排合理可行,确保按期完成达标示范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将列入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县(市、区)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内容。

3.各地要以办学水平评估为契机,加快区域内中职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力度,优化整合办学资源,规范管理,加大投入,不断提升区域内中职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指导、服务与支持,帮助学校切实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区域内中专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各市教育局要精心制定评估计划方案,主动向所在市政府汇报后,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年度计划表》(附件2)的电子版以及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扫描件报省教育厅职成处邮箱zcc@ahedu.gov.cn。

附件: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2.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年度计划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工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李兴旺   安徽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会长

邵一江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孙敬华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李  雪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院长

徐春林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武庆鸿   安徽教育评估中心副主任

刘  辉   淮北市教育局局长

谷  越   铜陵市教体局局长

唐文水   合肥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朱国苗   合肥铁路工程学校校长

窦祥国   安徽科技贸易学校校长

张伟亚   亳州幼儿师范学校校长

开  俊   安徽理工学校副校长

蒋新华   滁州市教育局职成科长

高利兵   宣城市教体局教研室高级教师、安徽省特级教师


附件2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评估年度计划表

填报单位:市、直管市、县教育局(盖章)

序号

学校名称

申请评估年度

申请评估等级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A类

B类




























































































注:请在“申请评估时间”“申请评估等级”相应栏目划“√”。


微信公众号